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做好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杨浦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办法>的通知》(杨人社【2019】3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创业实习相关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典型专项补贴等创业政策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开办费补贴
补贴对象:
当年登记备案且在本区注册的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年度内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一次性5000元。
申请期限:
自组织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申请材料:
《创业组织开办费用补贴申请表》(盖公章)(一式两份);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证明;
单位交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创业组织银行帐号三排章;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书;
补贴申请单位人员名册清单等。
申请流程:
创业组织向注册地街道创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街道创业服务部门受理及初审,区创业服务部门审核,报区人社局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开办费补贴。
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要求的小微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
补贴标准:
参照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每个申请企业每个月享受市区两级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的补贴人数以12人为限。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小微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
受理期限:
申请企业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首次补贴申请,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42个月。
申请材料:
《初创期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盖公章)(一式两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证明;
补贴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企业补贴人员明细表;
补贴申请企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
申请流程:
补贴申请企业向注册经营地所在街道创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街道创业服务部门受理并初审,区创业服务部门审核,报区人社局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初创期创业组织房租补贴
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确定,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市区两级房租补贴政策的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900元。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本区注册或一处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受理期限:
创业组织应在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首次申请,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42个月。
申请材料:
《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盖公章)(一式三份);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小微企业证明;
补贴申请单位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补贴申请单位办公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房租发票及房租银行转账记录等房租有效支付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补贴申请单位人员名册清单等。
申请流程:
创业组织向注册经营地所在街道创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街道创业服务部门受理初审,区创业服务部门审核,报区人社局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创业场地房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