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19〕21号)和《关于全力支持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防控疫情平稳发展的通知》(沪张江高新管委〔2020〕2号),现就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20年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的各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另列)。
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机构,并纳入张江高新区火炬统计范围。
2. 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
1. 2020年重点项目优先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和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平稳发展的事项。各类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附件1)要求。
2. 项目内容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3.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
4. 申报材料需齐全,相关证明文件应将清晰可辨认的原件扫描件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申报材料未按要求完整提交,或系统内填报情况与提交的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不予审核评估。
5. 如申报主体在项目资金拨付前迁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不再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二)申报项目需在规定的周期内。
1.申报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和支持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平稳发展板块(附件1)的项目,应当是2020年1月以后至疫情结束期间完成的事项(具体资助事项已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
2. 申报企业培育、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人才、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应用、开放合作板块(附件1)的项目,应当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的事项。
3. 申报科技创新功能集聚板块(见附件1)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
项目申报和预审时间
2020年重点项目采取分批次评审的方式组织。
(一)项目申报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6月30日。
申报主体请登录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http://czkj.sheic.org.cn/czkjtr/)在线填写申请书并提交证明材料。其中:除编号A04资助事项,在线填报项目时间为:3月16日9:00至6月30日17:00;编号A04资助事项在线填报项目时间为:6月1日9:00至6月30日17:00。填报时间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过时不予受理。
(二)分园管理机构分批次项目初审时间为:
1.第一批:评审4月3日17:00前提交的项目。初审时间为4月7日至4月14日。4月14日17:00前完成在线填写审核意见,并生成推荐项目书面汇总表。
2.第二批:评审6月30日17:00前提交的项目。初审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4日。7月24日17:00前完成在线填写审核意见,并生成推荐项目书面汇总表。
咨询电话
如对项目申报有疑问,可向分园管理机构咨询(附件2)或咨询68796663。
通知原文及附件下载扫描下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