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1.06.09

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工程系列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沪人社专发〔2016号〕2号)、《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号〕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审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中评委”),负责本市工程系列化工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组建。化工中评委下设6个专业学科组,具体专业范围如下:

(一)基础化工组

从事氯碱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和石油化工等化工原料与化肥的研究、设计以及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精细化工组

从事染料、试剂、化工助剂、食品添加剂、表面活性剂、有机中间体、生物化工和农药化学品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究、设计以及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化工材料组

从事无机新型材料和其它新型化工材料(涂料、塑料、氟材料、合成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的研究、设计以及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橡胶工程组

从事轮胎及其它各类天然与合成橡胶类制品的研究、设计以及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

(五)化工过程智能控制与装备组

从事化工生产过程智能控制以及化工智能制造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智能技术应用的工程技术人员。

(六)化工环保与综合组

从事化工环境保护的研究、治理、监测的工程技术人员。


申报范围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受聘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工程师职务(岗位),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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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化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工程系列化工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沪人社专发〔2016号〕2号)、《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化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审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化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高评委”),负责本市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化工高评委下设5个专业学科组,具体专业范围如下:

(一)基础化工组

从事氯碱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和石油化工等化工原料与化肥的研究、设计以及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精细化工组

从事染料、试剂、化工助剂、食品添加剂、表面活性剂、有机中间体、生物化工和农药化学品等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研究、设计以及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化工新材料组

从事化工新型材料(涂料、塑料、氟材料、合成树脂)和轮胎及其它各类天然与合成橡胶类制品的研究、设计以及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化工过程智能控制与装备组

从事化工生产过程智能控制以及化工智能制造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智能技术应用的工程技术人员。

(五)化工环保组

从事化工环境保护的研究、治理、监测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工程技术人员。


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受聘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引进的目前未取得过中级职称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回国5年内(或者长期在民营企业工作,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其学历、学术、专业水平,可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区、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三)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后有重大业绩者除外,重大业绩指省部级以上获奖,或出版过专业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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