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速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大对上海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入驻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助力企业加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均在科技园(含科技园在上海市的各分基地,下同)、且与科技园指定服务机构签订《入驻企业平台服务协议》的科技园入驻企业。
2、科技园根据园区总体定位、产业导向和入驻企业的发展需求,在为入驻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同时,向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资助。
3、科技园提供的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资助,仅限于入驻企业在《入驻企业平台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产生和新增的项目,非服务期限内产生的项目不在本实施意见资助范围内。
4、凡属于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的科技园入驻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对照本实施意见的各项申请条件,向科技园申请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资助。
5、入驻企业申请资助的,应当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向科技园提交申报资料。下述各项目所列申报材料,凡注明“由科技园准备”的,无需入驻企业提交;凡注明“由入驻企业提供”的,应当向科技园提交。
6、入驻企业享受科技园提供的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资助,可与国家、市、区各级政府给予的各类科技扶持政策同步享受,且作为科技园向各级政府推荐申报扶持政策、科技项目的主要依据。
二、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资助——创业支撑类
(一)预孵化项目资助
1、申请条件
进入科技园创业苗圃(翔殷路基地集客空间、莘庄基地创业苗圃)的预孵化项目,需通过由科技园主办的项目路演或项目评审活动的审核;需由项目团队负责人与科技园签订《预孵化项目入驻协议》;需进入科技园创业苗圃(集客空间、莘庄基地创业苗圃)预孵化3-6个月;
2、资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预孵化项目给予一次性1000-3000元人民币的资助
(具体金额由科技园评审组对项目审核结果而定)
3、申报材料
预孵化项目商业计划书(由预孵化项目提供)
预孵化服务协议、项目评审意见书(由科技园提供)。
(二)预孵化项目创办企业资助
1、申请条件
进入科技园创业苗圃(集客空间、莘庄基地创业苗圃)的预孵化项目,与科技园签订预孵化服务协议,经过3-6个月的预孵化服务后在科技园注册成立公司且税收属地,成立企业所属行业需与科技园整体定位相匹配,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在新成立公司中持有股权(股份)占比在50%以上。
2、资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入驻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人民币的资助。
(具体金额由科技园评审组对项目预孵化成果审核而定)
3、申报材料
预孵化服务协议、新成立公司营业执照、项目评审意见书(由科技园准备)。
(三)企业开办资助
1、申请条件
首次入驻科技园的企业(包括新设立、注册地迁移),以及已入驻企业增加实收资本。
2、资助标准
根据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实收资本金额(企业增资的为本次新增到位的实收资本)给予一次性资助。
序号 | 实收资本(新增实收资本) | 资助金额(元) |
1 | 50万元(含)以上 | 500 |
2 | 100万元(含)以上 | 1000 |
3 | 500万元(含)以上 | 1500 |
4 | 1000万元(含)以上 | 3000 |
5 | 5000万元(含)以上 | 5000 |
3、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由科技园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由入驻企业提供)。
(四)企业运营服务资助
1、申请条件
科技园入驻企业,在法律、财税、人事、知识产权等方面,委托经科技园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企业运营服务,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承担服务费用。
2、资助标准
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给予资助。
3、申报材料
委托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用凭证及发票(由入驻企业提供)。
(五)引进科技人才资助
1、申请条件
科技园入驻企业,引进并录用应届毕业生,以及国家、省部、区级科技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其中:应届毕业生为国内各高校毕业1年以内的学生;各级科技人才为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
2、资助标准
按人才类别,对首次录用人才的入驻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序号 | 录用人才类别 | 补贴金额(元/人) |
1 | 应届毕业生 | 100 |
2 | 区级人才 | 10000 |
3 | 省部级人才 | 20000 |
4 | 国家级人才 | 50000 |
3、申报材料
毕业证书,国家级、省部级、区级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材料,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由入驻企业提供)。
(六)参加创业竞赛资助
1、申请条件
科技园入驻企业,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创业类竞赛活动进入决赛环节。
2、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
3、申报材料
参与竞赛决赛通知(由入驻企业提供)。
三、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资助——科技创新类
(一)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资助
1、申请条件
(1)科技园入驻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获得受理、授权。申请人或被授权人为企业法人(企业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限资助一项)。
(2)科技园入驻企业购买国内各高校的知识产权。
2、资助标准
按照获得知识产权类别,每项给予不同金额资助
序号 | 知识产权类别 | 资助金额(元/项) |
1 | 外观设计获得授权 | 200 |
2 | 实用新型获得授权 (含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 400 |
3 |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 600 |
4 | 购买高校或国外知识产权 | 1000 |
3、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知识产权证书、购买知识产权的合同及支付费用凭 证(由入驻企业提供)。
(二)企业获得科技类资质资助
1、申请条件
科技园入驻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科技小巨人工程(含培育)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或者获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仅限于上述部门)认定的行业经营资质。
2、资助标准
对获得上述市级资质或资格认定的入驻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对获得上述国家级资质或资格认定的入驻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0元。(限首次申请并认定)
3、申报材料
认定证书或上述相关部门认定文件(由入驻企业提供)。
(三)研发机构资助
1、申请条件
(1)科技园内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2)科技园入驻企业成立院士工作站并获得认定。
2、资助标准
对上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予以一次性资助5000元。
3、申报材料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文件(由入驻企业提供)。
(四)企业获得科学技术奖资助
1、申请条件
科技园入驻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资助标准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入驻企业给予每项一次性资助5000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入驻企业给予每项一次性资助10000元。
3、申报材料
获奖证书或获奖批文(由入驻企业提供)。
(五)企业承担科技计划资助
1、申请条件
科技园入驻企业,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2、资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给予每项一次性资助3000元。
3、申报材料
课题(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证书)、项目到款证明(由入驻企业提供)。
四、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资助——科技金融类
(一)企业获得融资资助
1、申请条件
科技园入驻企业,与科技园指定的服务机构签订金融工场服务协议,成功获得股权或债权融资。
2、资助标准
成功获得股权融资的入驻企业给予每项一次性资助5000元;成功获得债权融资的入驻企业给予每项一次性资助1000元。
3、申报材料
金融工场服务协议(由科技园准备)。
相关融资合同、资金到账证明(由入驻企业提供)。
(二)企业上市资助
1、申请条件
科技园入驻企业且税收属地;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交易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境内主板上市交易等途径成功上市的。
2、资助标准
根据不同上市途径,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资助。
序号 | 上市途径 | 资助金额(元) |
1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 20000 |
2 | 全国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 20000 |
3 | 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交易 | 50000 |
4 | 境内主板上市交易 | 50000 |
3、申请材料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证监会批准上市的文件及其他上市证明材料、与科技园签订的入驻协议。
(三)企业投资资助
1、申请条件
科技园内注册且税收属地的投资机构投资于园区企业(含科技园分基地企 业),投资机构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且投资款已到位。
2、资助标准
序号 | 投资规模 | 资助金额(元) |
1 | 300万元以下 | 3000 |
2 | 3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 | 5000 |
3 | 1000万元(含)以上 | 10000 |
3、申报材料
投机构与企业的投资协议(投资机构提供)。
投资机构投资款到位的银行凭证(投资机构提供)。
五、附则
(一)入驻企业申请上述资助应以《入驻企业服务协议》有效期为周期。当年符合上述各项资助、补贴条件的入驻企业,在次年统一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该期间不予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二)入驻企业统一通过科技园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线上申请,线下提交申报材料及附件。
(三)科技园负责审核入驻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于当年5月31日之前作出审核意见,通过科技园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予以反馈。
(四)入驻企业通过审核的资助项目,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科技园在确认收到发票后,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资助和补贴资金到账。入驻企业未能在6月30日前提交发票的,视为放弃资助。
(五)如国家、市、区各级政府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科技园有权对本实施意见作相应调整。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止。
(七)本实施意见由上海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二O一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