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国务院关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3〕64号)、《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以及《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结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张江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9月2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5号)。
《实施细则》规定,张江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除外)。张江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分为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一部署向分园导入或布局的重要创新创业资源的重点项目,或经分园所在区政府推荐需市级资金资助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已获得本市和区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张江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实施细则》规定,张江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评级良好的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
2、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3、市委、市政府确定资助项目的承办单位。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张江专项资金政策共分为四大类120条,其中包括优化公共服务环境、集聚培育高端人才、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和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一)优化公共服务环境
1、支持园区和企业改造盘活存量物业资源,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建设开放便捷的众创空间和创业孵化平台。
2、支持企业承接建设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企业专利联盟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国际合作。
3、支持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建设,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类金融或金融机构整合服务资源、构建合作体系、提升服务功能、开展服务创新;支持企业实施股改、并购重组和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4、支持生产性服务环境建设,完善智慧园区、智慧交通、特殊研发生产场所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升生产性配套服务能力。
5、支持园区优化生态环境,建设能源集中供应设施和服务体系,开展节能减排,完善低碳、节能、环保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集聚培育高端人才
1、支持建设张江国际人才试验区,先行先试人才管理服务的政策创新和机制创新;建立覆盖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创新创业、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的综合性服务体系;支持出入境制证中心、服务窗口和便利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面向全球引进首席专家等高层次人才,为其提供专业实验室定制服务。
2、支持创办新型服务平台,深入推进人才服务平台建设试点,支持设立综合性人才服务窗口和人才统计分析制度;支持实施“互联网+”人才信息化工程,建立一站式在线人才服务平台,开发移动端人才公共服务产品。
3、支持人才公寓以及为园区高层次人才提供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配套服务的平台项目。支持园区和企业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单位租赁房或人才公寓、国际学校、医疗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支持国内医疗机构完善涉外医疗保险结算网络。
4、支持培育和引进急需人才。支持创设新型人才培育机构,支持校企合作举办创业大学、国际人才研究院和新型学历教育机构;支持产学研联合培育复合型人才、产业技术骨干和技能人才;深入推进海外人才孵化基地建设,实施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的配套孵化和引进。
5、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产学研人才流动,深入推进人才培养产学研联合试验室等新型人才培养机构建设试点;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人才创新创业的配套资助、补贴、奖励。
(三)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1、支持创新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支持企业引进转化国内外领先的科技成果;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成果的中试、试制、试验等转化环节的项目;支持产学研协同实施技术研发成果在园区产业化;支持军民融合创新,支持企业开展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2、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的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成果的示范运用和市场推广;支持企业实施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服务、贸易的融合发展。
3、支持创制国家和国际标准,支持企业实施创新品牌的国际推广及申报国际认证。
4、支持开放合作创新。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和市场开拓,提升示范区辐射带动能力和张江品牌的示范效应;支持有利于提升张江品牌效应的创新成果展示平台和品牌文化建设;支持园区组织国内跨地域和国(境)外的技术溢出转化和产业化。
(四)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1、支持园区针对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和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国际国内优质产业资源、研发机构和功能总部,健全产业链和研发链。
2、支持重大科学设施配套。支持针对企业承担专项工程和重大平台建设任务的需求开展特色服务;支持重点领域的领军企业建设和提升重点实验室功能;支持各分园为重点企业承接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实施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服务。
3、支持以企业为主,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创新成果应用服务中心;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制造”和文化与科技融合等新兴产业集群。
4、支持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支持以龙头企业和骨干创新型企业为核心,联合高校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企业间创新技术产品定制服务外包,构建研发、转化、生产、应用、服务功能配套的创新型产业组织。
(五)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它项目
纳入重大项目资助范围的项目应具有辐射多个分园、带动整个示范区或产业链发展的作用。主要包括优化张江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并能够覆盖各分园的管理服务项目,在重点领域中实施重大技术突破、重大平台建设和重大示范应用工程的项目。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资金安排、资助形式和标准、项目管理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