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2018.03.15

为进一步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的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组织开展2018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申报工作。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本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支持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服务业项目。

3.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4.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5.支持促进上海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6.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去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创产业等项目另行组织申报。同时,原则上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

2.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3.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4.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申报程序

1.请项目单位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可暂按2017年表式填写);准备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区发改委产业发展科。

2.区发改委常年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对经过评估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进行跟踪管理。

3.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级评审部门审批。2018年上半年初审范围为2018年3月15日之前纳入项目库的项目。2018年3月15日后对项目申报不暂停受理,下半年初审及转报时间另行通知。

4.经上级评审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及具体情况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予以扶持。

完整版通知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a2KEOgFF2TZESFRYUTPdaA?scene=25#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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