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市级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8.06.08

各园区企业:

1、本市2018年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原则上结合行业贯标工作,优先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本市(或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
(2)拥有自主品牌,具有一定的品牌管理基础,有实施品牌战略的意愿;
(3)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4)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
(5)已经建立质量、环境、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2、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申报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可于6月30日前完成试点备案,但申报企业不仅限于工业企业。

3、本市2018年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进度计划如下:6月份完成动员宣贯、试点企业在线申报、市经信委试点企业备案和审核上报等工作;11月底完成指导试点企业品牌培育体系的导入和优化,重点推进历年申报试点企业的有效运行和评估,以及市级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评审和推荐等工作。

4、各区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各行业协会、各大集团以及各类产业园区,应积极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本集团、本园区的品牌培育和品牌建设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品牌培育体系行业贯标、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及品牌各类人才培训,总结和提炼品牌案例,开展示范交流活动。

5、此前已经申报试点的企业,应按照品牌培育贯标和试点示范工作要求,继续推进品牌培育体系有效运行,争取年内申报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已经获得市级或工信部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也应进一步结合行业贯标工作、深化品牌培育体系建设,以不断完善和优化品牌建设能力,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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