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企业及其员工带来的影响,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2月28日下午,上海理工科技园特邀上海市中小企业专家服务志愿团专家李辽祺律师,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政府文件,为企业及“创业在上海”参赛项目就新冠疫情防控时期企业复工合规法律问题答疑解惑。
李辽祺律师将企业实际遇到的案例以问答的形式将合规法律的建议和意见提供给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构建合规、和谐的劳资关系。

以下为李律师部分案例问答摘录,仅供企业参考:
Q: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长的假期,可否安排年休假、调休,工资如何计发?答: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须将此安排明确告知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长的假期,可以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同理,对于职工累积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春节法定假期之外统一安排职工调休,职工拒绝调休的,用人单位无义务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即,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安排调休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只有在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要求企业支付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Q:企业如何认定员工确因“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答:建议企业以员工返岗始发地、沿途及企业实际经营地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的决定通告为主要认定依据,综合考虑相关措施的调整变化、措施落实的客观实际情况、地区间措施差异、计划复工时间、复工通知送达员工的时间、员工反馈复工返岗的时间、员工个人及家庭的具体情况、员工返岗始发地或居住地的特殊情况。以上建议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出。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规定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Q: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答:实践中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存在多种理解,有认为是停工停产的当个自然月,有认为是停工停产的当个企业的实际计薪周期。该规定的本意在于给予员工一定期限的特殊保护,宜理解为从停工停产之日起算一个月。Q: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有哪些可选措施?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或按停工停产发放工资。Q:疫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影响?答: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如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Q: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疫情防治的法定义务?答:用人单位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主体,负有防止传染病扩散、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稳定劳动关系、提供劳动保护等多方面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以上解答主要参考资料为隆安(上海律所)劳动法律实务课题组问答手册